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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资讯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0-06-2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规定:

二、第九条款第六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警告行政处罚措施,或者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警告行政处罚措施的,每次扣4分”。

三、第九条款第七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罚款行政处罚措施,或者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罚款行政处罚措施的,每次扣5分”。

四、第九条款增加三项为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八)公司被采取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措施,或者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措施的,每次扣6分;(九)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每次扣7分;(十)公司被采取暂停业务许可行政处罚措施,或者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性市场禁入的,每次扣8分”。同时,将第九条款第八项改为第十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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